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,已於 2025 年 12 月三讀通過、總統公布,並於 2026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;配套之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》與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》亦於同日施行。雇主依員工人數,負有不同程度的防治、申訴與調查義務。
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,逾越業務必要範圍,以威脅、侮辱、冒犯、冷落、孤立或其他不當方式,使勞工身心健康受害;情節重大者,即使非持續發生亦可能成立。
須依公司規模建立防治、申訴及懲處機制,受理申訴後提供必要協助、啟動協調或調查,並將案件與處理結果登錄至主管機關指定平台。
雇主知悉霸凌卻未採取協助措施,可處罰鍰;若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涉及霸凌,罰鍰更高。制度沒建好,風險直接落在公司身上。
| 員工人數 | 主要義務 |
|---|---|
| 10 人以上 | 設置職場霸凌申訴管道(電子信箱、專線電話等),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(職安法第22條之1、準則第5條)。 |
| 30 人以上 | 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,指定專責單位、實施教育訓練,並設申訴處理單位(至少3人、任一性別不得少於1/3);申訴處理期限4個月內、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(準則第6、9、21條)。 |
| 100 人以上 | 受理申訴後15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:成員至少3人、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、任一性別不得少於1/3;調查應於小組成立後2個月內完成,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(準則第14、17條)。 |
| 未達 30 人 | 仍應依職安法第6條第2項預防不法侵害並處理申訴;申訴處理期限3個月內、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,申訴處理單位與調查小組規定得參照辦理(準則第21條)。 |
| 最高負責人為被申訴人 | 勞工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(職安法第22條之3),由地方主管機關調查(得委由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),2個月內完成、必要時延長1個月;認定成立者依法裁處(受理辦法第10、11、16條)。 |
※ 以上依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22條之1至第22條之3、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(115年6月23日訂定、7月1日施行)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整理。歡迎與律果律師確認貴公司的具體因應方式。
依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職場霸凌防治專章,職場霸凌是指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,逾越業務必要範圍,以威脅、侮辱、冒犯、冷落、孤立或其他不當方式,使勞工身心健康受害;情節重大者,即使非持續發生亦可能成立。
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於2025年12月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,已於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;配套子法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》及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》同日施行。
10人以上企業須設置並公開職場霸凌申訴管道;30人以上須訂定防治措施與申訴調查辦法並公開揭示;100人以上受理申訴後須於一定期限內組成至少3人的調查小組,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、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;最高負責人為被申訴人時,勞工可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,外聘委員須過半。
新法要求100人以上企業的調查小組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半數,律師是合格的外部專業人士;且調查程序若有重大瑕疵可能被要求重新調查,律師熟悉法定程序、與公司無利害關係,能提升調查的公正性與公信力。
依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職場霸凌防治專章、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》與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》,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律師整理。點選問題可展開快速解答,每題並附完整法律分析。
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,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,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,持續以冒犯、威脅、冷落、孤立、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行,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;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(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)。認定時應綜合審酌事件背景、頻率、場所及行為人動機目的。宜先保全證據,循公司申訴管道處理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主管長期辱罵、羞辱下屬可構成職場霸凌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,主管利用職務權勢、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,持續以侮辱等不當言行致勞工身心健康受害即屬霸凌;糾正錯誤屬指導,人格貶抑即屬霸凌。勞工可向公司申訴,重大侮辱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,另得依民法請求慰撫金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同事集體排擠、孤立可構成職場霸凌,不以上下級關係為必要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之行為人為「事業單位人員」,包含同事;「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」亦涵蓋人數優勢、資訊掌控等事實上優勢。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條第1款並明列刻意排擠、忽視、冷落、不讓參與重要會議等樣態。受害勞工可蒐證後向雇主申訴,雇主應調查處理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原則上適用。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8條過渡條款,施行前已受理尚未終結的申訴案件,及施行前已發生、施行後才申訴的事件,均依施行後新規定終結處理,但已進行之程序效力不受影響。申訴期限自霸凌行為終了時起三年,權勢霸凌之勞工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。且施行前雇主本有職安法不法侵害預防義務,並非全無規範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三種身分保護程度不同。部分工時勞工是受僱獲致工資的「勞工」,全面適用職場霸凌新制。派遣勞工的雇主是派遣事業單位,申訴、調查與懲處由派遣公司辦理,於要派單位勞動時仍屬職安法保護之工作者。外送員依職安法第51條之1僅適用第6條等列舉條文,不含第22條之1至之3,無新制申訴調查程序,但平台仍負不法侵害預防義務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兩案雙軌併行處理。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7條,申訴事件涉及性騷擾者,雇主應各依該準則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程序辦理,並按申訴人意願併予調查訪談,避免重複詢問。勞工可一次申訴,由雇主分別依兩套法制認定與懲處:具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行為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處理,其餘權勢欺壓依霸凌新制處理,期限與救濟各自獨立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職場霸凌蒐證五類重點:一、LINE對話與電子郵件紀錄;二、錄音,本人為對話一方且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原則合法;三、就醫紀錄與診斷證明,證明身心健康危害;四、目擊證人;五、不合理工作指派等文件。證據應載明時間脈絡並備份,在公司調查、勞檢申訴及民事求償訴訟中都是關鍵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職場霸凌申訴有期限,離職後仍可申訴。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8條第3項,向雇主申訴自行為終了時起逾3年不予受理;被申訴人屬利用權勢者,得於離職之日起1年內申訴,有較長期限者從長。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者,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3第2項亦同:3年為限,在職時發生者得於離職日起1年內申訴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僱用勞工10人以上之公司即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;30人以上另應訂定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處規範(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第2項)。管道形式含電子信箱、專線電話、指定通訊軟體等(準則第5條)。10人以下小公司雖無強制設置義務,雇主仍負防治及處理責任;員工可向雇主反映,或依同法第39條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僱用勞工30人以上之雇主,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(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第2項第2款),並指定專責單位統籌。內容依準則第6條第2項須含行為樣態及預防、教育訓練、申訴調查處理及申復程序、調查人員資格迴避、保密防報復、懲戒方式等八款事項。未辦理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,可處3萬至75萬元罰鍰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公司接獲職場霸凌申訴後,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(不受理須敘明理由),受理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登錄主管機關指定系統並通知申訴人(準則第10條、第11條)。實體上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防止霸凌再發生、提供協助保護、進行調查(申訴人有意願得先協調,不成續查)並懲處行為人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公司調查職場霸凌須秉持客觀、公正、公平原則並保密。申訴人有意願者可要求先協調:協調人員應經當事人同意,任一方無意願或自協調之日起逾1個月無共識即應停止,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(準則第13條)。調查時應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給予陳述答辯機會,訪談以錄音或錄影輔助,不得令當事人對質,並應保全證據、保密(準則第16條)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職場霸凌調查小組是負責調查申訴事件的專案編組。僱用勞工100人以上之雇主,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成:成員至少3人,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,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(準則第14條)。內部成員應受至少3小時防治教育訓練;外部人士應具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,得自主管機關人才資料庫遴選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僱用100人以上之公司,調查小組應自成立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,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,協調期間不計入;申訴處理單位至遲於報告完成後1個月內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,雇主應於決定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,並告知申復方法及期限。未達30人公司總期限為3個月、30至100人為4個月,均得延長1個月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可以。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(如董事長、機構首長)時,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3第1項但書,勞工得逕向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提起申訴,毋庸先走公司內部程序。申訴應以書面為之;自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3年者不予受理,事件發生時在職者得於離職之日起1年內申訴。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是否受理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依辦法第2條,最高負責人指機關首長、學校校長、行政法人董(理)事長、公營事業董事長、理事主席,及法人、合夥等組織之對外代表人或與其職務相當之人。不以登記為限:實質執行代表人業務或實質控制人事、財務、業務經營,且曾任董監事、持股20%以上、屬代表人配偶或一定親屬、改選未登記或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,亦可能經審認為最高負責人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訴日起10個工作日內開始調查,並於2個月內完成,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申訴人。調查成員至少2人,得委由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;訪談以錄音或錄影輔助、不得令當事人對質、全程不公開並保密,被申訴人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調查。調查報告完成日起1個月內,應作成成立與否之決定並書面通知;成立者依法裁處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網站登錄是職場霸凌新制的行政監督機制:依職安法第22條之2第3項,雇主接獲申訴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登錄,處理結果亦應登錄。受理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登錄並通知申訴人;申訴處理結果及申復結果,均於決定作成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登錄。30人以上事業單位由申訴處理單位負責登錄;未登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,處3萬至75萬元罰鍰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當事人不服職場霸凌申訴決定,得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雇主申復,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。雇主應於10個工作日內召開申復審議會議;發現程序重大瑕疵或新事證應組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,並自會議召開日起30日內作成附理由決定。仍不服者得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,經認定程序有重大瑕疵者得命重新調查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不得報復。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0條明定,雇主不得對提起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之工作者,予以解僱、降調、減薪、損害其應享權益或其他不利處分,經證實惡意虛構者除外。勞動基準法第74條並規定,雇主因勞工申訴所為之不利處分「無效」,主管機關對申訴人身分應嚴守秘密。遭報復者可主張處分無效、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,或循司法途徑救濟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公司可以採取隔離、調整工作等保護措施:依準則第7條,雇主應「考量申訴人意願」採取適當隔離措施,且不得對其有不利對待。調職另須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:企業經營必須且無不當動機、工資及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、體能技術可勝任、地點過遠應予協助、考量勞工及家庭生活利益。未經同意之減薪外調屬變相報復,勞工得拒絕並申訴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會受保護。準則第20條明定,雇主不得對「協助他人申訴之工作者」予以解僱、降調、減薪、損害權益或其他不利處分;第6條並要求雇主規範應以不公開方式處理申訴,使協助申訴之人、參與及負責調查之人免於任何報復。調查中,證人姓名等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,義務及於所有參與處理人員,且不得令證人與當事人對質,個人隱私亦受保護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會被罰也會被公布。依職安法第45條處3萬至75萬元罰鍰:接獲申訴未採取立即有效措施、調查違反客觀公正或調查小組規定、拒絕重新調查者,直接處罰;未訂定並揭示防治規範、未於指定網站登錄者,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罰。罰鍰得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(最高112.5萬元),並依第49條公布公司名稱、負責人姓名及罰鍰處分資訊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職場霸凌經調查屬實後,雇主「應」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9條,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,常見包括申誡、記過、調職、降職或減發獎金;情節重大者,雇主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或第4款不經預告解僱。但行為人已離職者,雇主無從再行懲戒,惟其民事、刑事責任不因離職而消滅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被不實申訴職場霸凌時,應冷靜行使程序權利自保:新制調查程序保障被申訴人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,調查不得對質且身分保密,不服決定可於30日內申復。申訴人若經調查證實「惡意虛構事實」,依準則第20條但書不受禁止報復條款保護,雇主並應依內部規範懲戒;若其向檢警虛構犯罪事實或散布不實指控,另可能構成刑法誣告罪、誹謗罪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算。職場霸凌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「其他職業上原因」,因霸凌引起之憂鬱症等精神疾病,經認定與工作具相當因果關係者即屬職業病。勞工可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請領醫療給付、傷病給付(不能工作第4日起,前2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、第3個月起按70%發給,最長2年)及失能給付,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請求雇主補償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可以。雇主對職場霸凌坐視不管,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採取立即有效之處理措施,即屬「違反勞工法令,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」,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,並準用第17條請求資遣費(新制年資每滿一年半個月平均工資,最高六個月);此屬非自願離職,另可請領失業給付。應注意自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行使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84條、第195條向霸凌行為人請求醫療費用、工作損失等財產上損害及精神慰撫金;行為人係執行職務所為者,並得依第188條請求雇主連帶賠償,雇主違反第483條之1保護義務時另負契約責任。慰撫金由法院依霸凌情節、受害程度與雙方身分資力酌定,實務常見數萬至數十萬元。請求權自知悉損害及義務人時起二年內行使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職場霸凌最常構成五種刑事犯罪:當眾辱罵可能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;散布不實事實者為第310條誹謗罪;揚言加害生命、身體、名譽使人心生畏懼者為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;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者為第304條強制罪;施暴致傷者為第277條傷害罪。其中侮辱、誹謗、普通傷害屬告訴乃論,應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。
閱讀完整法律分析(含法條、爭點與行動建議)雇主義務依規模分級:僱用10人以上應設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;30人以上應訂定含八款法定內容的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處規範並設申訴處理單位;100人以上調查時應組成外部專業人士過半的調查小組。並應對全員實施防治教育訓練、對主管及調查處理人員加訓,執行紀錄留存三年。違反者依職安法第45條可處3萬至75萬元罰鍰並公布名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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啟動必要協助與當事人保護措施。
依時限提醒組成調查小組、指派委員。
訪談、證據與文件分權限留存。
產出結果、登錄主管機關平台、歸檔。
時限不漏接:各階段法定/內部時限自動提醒,避免因程序延誤被要求重新調查。
權限與保密:案件依角色控管存取,落實當事人保護與保密承諾。
全程留痕可稽核:每個動作留下紀錄,面對勞檢或主管機關調閱時拿得出完整軌跡。
制度文件一併建好:防治措施、申訴辦法、調查辦法範本同步導入。
新法要求 100 人以上企業組成的調查小組,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半數;最高負責人涉案時外聘委員更須過半。律果執業律師可受託擔任職場霸凌調查小組的外部委員,協助企業完成中立、公正且符合程序的調查。
滿足外部委員過半要求:律師為合格外部專業人士,可單獨或搭配心理師、醫護人員組成調查小組,因應不同案件性質。
程序比結果更關鍵:調查程序若有重大瑕疵,可能被要求重新調查。律師熟悉法定準則,協助把程序做對、做穩。
中立與利益迴避:外部律師與公司內部無利害關係,提升調查的公正性與公信力。
保密與當事人保護:依規範簽署保密承諾,妥善處理敏感資訊與當事人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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